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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四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四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林某甲,男,汉族,广东四会人,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4439。被告薛某,女,汉族,广东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原告林某甲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被告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甲诉称,原、被告在1994年在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四会市下茆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林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林某丙。婚后双方一直感情不合对待问题的观点不同,加之被告生性懒惰,从不参加农活且被告对长辈不尊重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双方现在已无法沟通,原告于2009年11月、2011年2月、2012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薛某辩称,离婚是因为原告有外遇造成的,原告曾带过一个女的回来,要求一齐生活,我不同意,原告便长期外出,从不关心家庭和子女,还提出和我离婚。原告所讲的我不尊重长辈的话不是事实,家庭矛盾是原告的过错造成的,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儿子林某丙由我携带抚养,原告须支付80000元给我作子女的抚养费及我的精神损失抚慰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1994年在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四会市下茆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林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林某丙。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11月、2011年2月、2012年2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致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造成矛盾的过错在原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只要不离婚,原、被告是可以和好的。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儿子林某丙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须支付80000元给我作儿子的抚养费及我的精神损失抚慰金。原告须案经调解,各持己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证明》、《民事判决书》及双方的陈述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一女,感情得到进一步发展,后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原告虽多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则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认为只要原告放弃离婚,为家庭幸福着想、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甲要求与被告薛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亚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