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陈胜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陈胜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丽松商初字第8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代表人:李益群。委托代理人:程开星。被告:陈胜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为与被告陈胜富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程开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胜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起诉称:2010年7月29日,被告陈胜富向原告申请开办金穗贷记卡。办卡后,于2011年6月14日开始使用,至今尚欠本金19978.27元,利息1707.33元、滞纳金420.6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以金穗贷记卡申请资料、审批资料、个人申请详细资料、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交易信息、催收备忘历史信息各一份为据,诉求:一、被告陈胜富支付原告2013年6月27日止的消费贷款本金19978.27元,利息1707.33元、滞纳金420.60元,共计22106.20元;二、被告陈胜富归还原告消费贷款本金19978.27元的利息和滞纳金(利息和滞纳金从2013年6月28日起按金穗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的有关规定计算);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胜富未作答辩。在审理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被告陈胜富自愿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用合约(个人卡)》,内容并不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陈胜富未依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陈胜富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故原告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胜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2013年6月27日止的消费贷款本金19978.27元,利息1707.33元、滞纳金420.60元,共计22106.20元。二、被告陈胜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消费贷款本金19978.27元的利息和滞纳金(利息和滞纳金从2013年6月28日起按金穗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元,由被告陈胜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金泉人民陪审员 李土基人民陪审员 周星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毛旭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