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庞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850号原告庞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