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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知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知初字第155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原是泰安市岱岳区诚诺家用电器销售中心业主。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晓辉,被告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创立于2002年7月,是一家专注于豆浆机领���并积极开拓厨房小家电研发、生产销售的现代化企业。目前,原告的主要产品有豆浆机、电磁炉等七大系列一百多个型号,现已成为国内小家电行业著名企业,规模位居行业前列。原告现系“九阳”、“J0y0ung九阳”等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经过原告的不断努力,“九阳”商标现已成为国内驰名商标。而被告作为具有一定家电销售经验的经营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豆浆机,且侵权数额较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第5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不但给原告在商业声誉上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九阳”、“j0y0ung九阳”及“j0y0u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勇辩称,我卖的豆浆机是真的,没有侵权。原告应该起诉厂家,我是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我经营时间比较短,不可能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如果经营好的话,我也不会将店转让出去。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2011)济槐荫证民字第6179号、第618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第3407087号“九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证据二、(2013)济槐荫证民字第390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第9916505号“j0y0ung”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证据三、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2011)济槐证民字第617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第5205567号“j0y0ung九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证据四、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2011)济槐荫证民字第6186号公���书,证明原告所持有的“九阳”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证明了“九阳”商标的知名度。以上证据经被告庭审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五、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出具的(2013)聊鲁西证民字第1701号公证书及封存侵权实物、被告出具的名片、购买商品的收款收据、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表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及被告主体情况。证据六、公证费发票500元、购买侵权产品300元,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及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以上证据经被告庭审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本院提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情况,证明被告在2013年10月10日开始已不经营。对以上证据经原告庭审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4年8月21日,���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九阳”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340708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的豆浆机,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止。2008年6月11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4月7日,原告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J0y0ung九阳”字母文字组合商标,注册号为第520556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的食品加工机(电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厨房用电动机器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6日止。2012年11月7日,原告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J0y0ung”字母图形组合商标,注册号为第991650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的豆浆机,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止。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原告使用在豆浆机上的“九阳”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2013年7月26日,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一区一栋17号的“诚诺电器”店铺内,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了品名为“九阳”的豆浆机一台,取得加盖“泰安诚诺电器”印章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金额300元,及写有“诚诺电器润泽电器有限公司连锁店张勇地址:光彩大市场一区一栋17号”字样的名片各一张。出来该店铺后,对该店铺及市场外观各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所购物品、票据及名片进行了拍照,将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对以上事实,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500元。经庭审当庭对实物拆封,公证购买的豆浆机外包装盒的顶部及侧面均标有“J0y0nug九阳”及“九阳豆浆机营养王系列”字样,下方标有“九阳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及地址、电话、传真。商品机头上标有“J0y0nug九阳”。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76095万元,主要经营小家电产品和厨房用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被告系泰安市岱岳区诚诺家用电器销售中心业主,于2012年3月30日成立,经营场所为泰安光彩大市场1区1栋17号商铺,资金数额10万元,主要经营家用电器销售。2013年10月10日注销停业。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九阳”文字商标、“J0y0ung九阳”字母文字组合商标及“J0y0ung”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在其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使用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判断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被告销售的豆浆机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第7类豆浆机为相同的商品,被告销售的豆浆机外包装盒的顶部及侧面均标有“J0y0nug九阳”及“九阳豆浆机营养王系列”字样,可以证明其“九阳”文字是作为商标使用的,与原告享有的“九阳”注册商标相同,“J0y0nug”与原告的注册商标“J0y0ung”构成近似,明显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品牌的故意,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未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原告因被侵权���受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性质和原告商标商品的知名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九阳”文字商标、“J0y0ung九阳”字母文字组合商标及“J0y0ung”字母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二、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0元;三、驳回原��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张勇负担300元。被告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待执行时一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献武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梁丽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