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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邹正彬、周惠超与侯志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正彬,周惠超,侯志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710号原告邹正彬,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周惠超,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邹正彬之妻。被告侯志勇,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正彬、周惠超与被告侯志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正彬、周惠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正彬、周惠超撤回对被告侯志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邹正彬、周惠超负担。审 判 长  游新禧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竹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