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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金朝阳与吴为全、方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朝阳,吴为全,方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631号原告:金朝阳。被告:吴为全。被告:方青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朝阳与被告吴为全、方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朝阳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伟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