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茶法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谭继然与颜社用、陈国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继然,颜社用,陈国凯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茶法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谭继然,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委托代理人谭国珍,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颜社用,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陈国凯,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继然与被告颜社用、陈国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继然于2013年12月5日以双方愿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继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继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继然负担。审判员 谭震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屈媛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