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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曹先成与徐恒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先成,徐恒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民初字第01906号原告曹先成,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恒山,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曹先成诉被告徐恒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纪录担任独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先成,被告徐恒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在我处借钱,并出具借据一份,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因我一时没钱,才没有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本院认为,被告徐恒山向原告曹先成事实清楚,且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予以证实,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7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恒山支付原告曹先成欠款7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恒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纪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