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原楚考信用卡纠纷(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99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楚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9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光大银行大厦。负责人陈凯慧,行长。委托代理人熊英亮,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平,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楚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原楚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