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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刑二终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任某、李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刑二终字第00071号原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5月9日被关押在北京首都机场看守所,同年5月15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凯,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关押在遵化市看守所,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法院审理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李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神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任某、李某均不服判,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巧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任某及其辩护人张凯、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任某、李某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标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孙 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任姿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