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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周晓辉杨延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周晓辉,杨延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刚,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晓辉,男。申请执行人杨延锋,男。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新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责人侯茂来,系该公司经理。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周晓辉、杨延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周晓辉、杨延锋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7274.01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同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周晓辉、杨延锋支付案件款27274.01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在2013年10月11日将案件款27274.01元主��汇至我院执行款专户,其已于立案之日前自觉履行了义务,故执行费予以免交。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7274.0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廉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