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2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丽涛与王灿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涛,王灿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350号原告:李丽涛,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王丽。被告:王灿利,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涛诉被告王灿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涛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丽审判员 宋敏杰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