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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2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丽涛与王灿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涛,王灿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350号原告:李丽涛,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王丽。被告:王灿利,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涛诉被告王灿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涛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丽审判员 宋敏杰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