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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何真华、何祥林等与何永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真华,何祥林,朱彩香,何永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75号原告:何真华。原告:何祥林。原告:朱彩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建平。被告:何永忠。原告何真华、何祥林、朱彩香与被告何永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真华、何祥林、朱彩香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真华、何祥林、朱彩香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真华、何祥林、朱彩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真华、何祥林、朱彩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