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执字第17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卢兴国与张家文、文德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兴国,张家文,文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1789-3号申请执行人卢兴国,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家文,个体户。被执行人文德忠,个体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蒙民初字第34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文德忠银行存款10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