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陈瑞杰与陈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杰,陈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陈瑞杰,委托代理人朱挺。被告陈刚,委托代理人吴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杰诉被告陈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杰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瑞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焕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洪华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