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振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