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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振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