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驻民一终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来喜、上蔡县邵店乡尹赵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来喜,上蔡县邵店乡尹赵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一终字第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来喜,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蔡县邵店乡尹赵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俊民,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来喜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来喜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荣中,被上诉人上蔡县邵店乡尹赵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尹赵村委)的委托代理人李学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1、尹赵村委起诉要求返还原物,一审认定为合同纠纷的事实应予查明;2、本案定性为合同纠纷,对该合同是否存在及合同的内容应予查明;3、尹赵村委村民租地建房的申请均有时任村委干部的签字同意,尹赵村委对该签字同意行为是否知情并同意,应予查明;4、根据尹赵村委牲畜交易所与许来喜所签的协议,许来喜只占用尹赵村委128平方米土地,对于尹赵村委诉请的除此128平方米之外的土地,许来喜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何种权利,应予以查明。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丁贺堂审判员 王德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振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