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惠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惠某某,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33年5月1日出生,系原告之舅。被告惠某,男,70岁,本院受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惠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贺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