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惠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惠某某,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33年5月1日出生,系原告之舅。被告惠某,男,70岁,本院受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惠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贺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