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43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褚墨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杨某某。审判员 张宗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安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