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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43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褚墨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杨某某。审判员  张宗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安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