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8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郭××与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陈××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8704号原告郭××,男,1980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淑杰,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