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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8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郭××与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陈××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8704号原告郭××,男,1980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淑杰,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