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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杨商初字第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陈正洋与邵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洋,邵来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杨商初字��0138号原告陈正洋委托代理人陈广杨被告邵来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洋与被告邵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陈正洋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洋撤回对被告邵来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