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许某甲、许某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许某甲,许某乙,柳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徐某。被告:许某甲。被告:许某乙。被告: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许某甲、许某乙、柳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6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3年12月5日上午9时到本院14号法庭参加原告徐某诉被告许某甲、许某乙、柳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的法庭审理。但原告徐某收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燕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