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湾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沙湾区支行与魏俊康、杨琼、王乐军、魏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魏俊康,杨琼,王乐军,魏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湾民初字第7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负责人:唐敏。委托代理人:谢可,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俊康。被告:杨琼。被告:王乐军。被告:魏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诉被告魏俊康、杨琼、王乐军、魏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邓秀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童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