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信录与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信录,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879号申请执行人刘信录。被执行人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玲珑山中路273号。法定代表人陈景法,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信录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劳人仲案字(2013)第4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