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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朱武军与陈建明、袁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武军,陈建明,袁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459号原告:朱武军。被告:陈建明。被告:袁金松。原告朱武军诉被告陈建明、袁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武军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和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武军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