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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忻中民终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赵××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times,刘×&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忻中民终字第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上诉人赵××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繁峙县人民法院(2013)繁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繁峙县人民法院(2013)繁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发回繁峙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赵××。审 判 长 樊  永  生审 判 员 李  小  荣代理审判员 卢  峻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路路(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