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唐海江诉被告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分公司、宝鸡秦龙集团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江,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分公司,宝鸡秦龙集团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2041号原告唐海江,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5日,陕C245**号客车车主,住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姚红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1日,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15号院,特别授权。被告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50号院1幢A座1907号。法定代表人李红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关。负责人李钊,该公司经理。被告宝鸡秦龙集团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50号院1幢A座1907号。法定代表人李红妹,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1号(广电大厦1、2层)负责人史晓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唐海江诉被告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分公司、宝鸡秦龙集团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挂靠经营纠纷一案后,被告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宝鸡市陈仓区,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他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可以证明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宝鸡市陈仓区,且其他被告及第三人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晁靖雲代理审判员 樊龙华人民陪审员 赵东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岳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