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曹瑞琴与吴俊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瑞琴,吴俊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刑初字第32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瑞琴(基本情况略)。委托代理人赫天财,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俊蓉(基本情况略)。辩护人杭积龙(基本情况略)。自诉人曹瑞琴以被告人吴俊蓉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自诉人曹瑞琴同被告人曹瑞琴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自诉人曹瑞琴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吴俊蓉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曹瑞琴申请撤诉,经审查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曹瑞琴撤诉。审 判 长 张亚平审 判 员 苗海蓉人民陪审员 李保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