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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曹瑞琴与吴俊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瑞琴,吴俊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刑初字第32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瑞琴(基本情况略)。委托代理人赫天财,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俊蓉(基本情况略)。辩护人杭积龙(基本情况略)。自诉人曹瑞琴以被告人吴俊蓉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自诉人曹瑞琴同被告人曹瑞琴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自诉人曹瑞琴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吴俊蓉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曹瑞琴申请撤诉,经审查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曹瑞琴撤诉。审 判 长  张亚平审 判 员  苗海蓉人民陪审员  李保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