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姜文彬与被告幸玉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彬,幸玉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1850号原告姜文彬,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幸玉辉,男,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彬与被告幸玉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文彬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幸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姜文彬全部负担。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莫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