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二初字第04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谢培兰、封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谢培兰,封期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40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司马莉,行长。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培兰,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封期军,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桂园支行诉被告谢培兰、封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在本案受理后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毛江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