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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行非审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王兴银、李道碧、王强、周萍、王忆衡、王英、邓小东、邓茹予、陈章群土地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王兴银,李道碧,王英,邓小东,邓茹予,王强,周萍,王忆衡,陈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铜法行非审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3396025-2,所在地址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河湾36号。法定代表人罗天琼,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从奇,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文先平,男,铜梁县教育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兴银。被执行人李道碧。被执行人王英。被执行人邓小东。被执行人邓茹予。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周萍。被执行人王忆衡。被执行人陈章群。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兴银、李道碧、王强、周萍、王忆衡、王英、邓小东、邓茹予、陈章群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拆除被执行人王兴银、李道碧、王强、周萍、王忆衡、王英、邓小东、邓茹予、陈章群位于铜梁县东城街道办事处柿花村第一居民小组的房屋183.04平方米,交出土地183.04平方米。本院2013年11月13日受理后,向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被执行人王兴银征求了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合议庭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兴银、李道碧、王强、周萍、王忆衡、王英、邓小东、邓茹予、陈章群的土地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适格;且申请人的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申请执行案,经审查合法,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晏 恒代理审判员  耿凌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