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流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邛崃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和邛崃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邛崃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邛崃市人民政府,贺玉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60号原告四川省邛崃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南岳街。负责人谢平。委托代理人江洪,邛崃市经济信息化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冷忠,邛崃市经济信息化局信访科长。被告邛崃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兴贤街。法定代表人万仲全,市长。委托代理人王汝舟,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贺玉茹。委托代理人周良。原告四川省邛崃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邛崃印务破产管理人)因与被告邛崃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贺玉茹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邛崃印务破产管理人诉称,1998年8月邛崃市印刷厂改制成立四川省邛崃印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由邛崃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指定成立“四川省邛崃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该公司破产后原公司职工宿舍按房改政策进行房改,原印刷厂已故职工周文忠配偶贺玉茹向原告提出涉案房屋是印刷厂1982年分配给周文忠居住,要求将房改房确认归其所有,并向被告提供了错误的证明材料,由此贺玉茹办理了书证号为监证0319696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认为被告办证主体不适格,并且在没有认真审查办证材料的情况下,错误颁发了产权证,故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贺玉茹颁发的书证号为监证0319696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行为。原告邛崃印务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邛崃市印刷厂工资表、邛崃市人民法院(2010)邛崃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邛崃市人民法院(2009)邛崃民破字第3号民事决定书、《邛崃市房改住宅售后管理合同》、《证明》、贺玉茹涉案房屋登记资料等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依照此规定,原告请求撤销房屋登记机关为贺玉茹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行为,应当先行解决出卖人与购房人贺玉茹之间就涉案房屋的购房争议,再行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川省邛崃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军审 判 员 周正强人民陪审员 朱洪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璐珂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起诉不具备其它法定要件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