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富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富平县支行与康军妮、樊建武、邵新良、李友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富平县支行,康军妮,樊建武,邵新良,李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富平县支行。负责人王博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同全成,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康军妮,男,1980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梅家坪镇。被执行人樊建武,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干部,住址同上,系康军妮之夫。被执行人邵新良,又名邵小俊,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梅家坪镇。被执行人李友峰,男,1980年10月26日生,汉族,干部,住富平县淡村镇仲勋学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富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3365.11元及利息、诉讼费37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建武、康军妮下落不明,查询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户情况没有结果。在本院主持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邵新良达成和解协议:邵新良于201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15000元,本案即可终结,执行费20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执行款给付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富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有仁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郝 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京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