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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雷仕勇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先行支付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仕勇,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侯行初字第54号原告雷仕勇,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码:512930********9155。委托代理人罗兴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斌,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洪,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民龙,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丹,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仕勇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先行支付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雷仕勇以与案外人成都红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雷仕勇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仕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仕勇负担。审 判 长  王佳舟审 判 员  魏 英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