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德礼、马秀芹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礼,马秀芹,周红合,彭莹莹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385号申请人周德礼,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申请人马秀芹,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周红合,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彭莹莹,女,回族,成年,住址同上。在审理申请人周德礼、马秀芹与被申请人周红合、彭莹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周红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6221884681014627990账户上的存款564.71元,被申请人彭莹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6221884681005503143账户上的存款4352.0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合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