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商初字第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扬州汇鑫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于洪滨、丁暄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汇鑫典当行有限公司,丁暄,于洪滨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商初字第0401号原告扬州汇鑫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爱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广权,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丁暄,男,汉族。被告于洪滨,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汇鑫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暄、于洪滨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汇鑫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州汇鑫典当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913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露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