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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执民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徐永平与李新春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平,李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民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平,男,194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冯家寨乡西霍城寨村。身份证号:1322331949********。被执行人李新春,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冯家寨乡西霍城寨村。身份证号:1322331955********。申请执行人徐永平与被执行人李新春债务纠纷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作出(1998)广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李新春付给申请执行人徐永平货款人民币678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广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永平发现被执行人李新春财产后,可随时提出执行申请,对其货款人民币67849元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风言执行员  李庆先执行员  马伟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夏洪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