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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从康,刘芳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从康;刘芳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081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李伟。委托代理人麻根生,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从康,男,汉族被告刘芳敏,女,汉族,上列原告诉两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麻根生、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事实一、2013年2月7日,原告及被告龙从康、被告刘芳敏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编号),约定两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15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9%;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累计发生逾期2期以上的,视为违约,原告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归还(或提前归还)欠款、加收罚息;逾期贷款利率为在当期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在当期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复利。二、2013年2月8日,原告向被告龙从康、被告刘芳敏发放贷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2月7日。三、合同期间,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3年12月3日止,被告仍欠贷款本金已到期及未到期本金人民币88956.6元、利息人民币12168.88元,罚息人民币8872.54元、复息人民币1533.67元。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复息及罚息共计人民币129611.02元(其中本金127186.51元、利息2252.57元,罚息144.25元,复利27.69元,利息、复息及罚息暂计至2013年5月20日),剩余欠款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利息、复息、罚息直至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当庭称,原告起诉后,被告在2013年11月17日有还款3万多元,截至2013年12月3日欠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11531.69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88956.6元,利息为人民币12168.88元,罚息为人民币8872.54元,复利为人民币1533.67元。另外,本案的公告费为人民币900元,保全费为人民币1446元。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龙从康、被告刘芳敏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合同生效后,被告龙从康、被告刘芳敏未按约定清偿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本息、罚息、复息。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从康、被告刘芳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8956.6元,利息人民币12168.88元,罚息人民币8872.54元,复息人民币1533.6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3年12月3日止,之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2元、保全费人民币1168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饶 弢代理审判员  叶俐丽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晓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