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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海雅百货有限公司与朱笑蓉,刘伟仁,深圳市利嘉伟业服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海雅百货有限公司,朱笑蓉,深圳市利嘉伟业服饰有限公司,刘伟仁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海雅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峰,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笑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利嘉伟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仁。上诉人深圳市宝安海雅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笑蓉、深圳市利嘉伟业服饰有限公司、刘伟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上诉后,上诉人深圳市宝安海雅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笑蓉达成和解,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宝安海雅百货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宝安海雅百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海雅百货有限公司承担,多预交的二审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宝安海雅百货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张    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姚晓静(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