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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谢某、杨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杨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戴彩省。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雪梅。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杨某及辩护人戴彩省、吴雪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22时许,瑞安市东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杨某在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东海码头指挥装卸木材的工作,被告人谢某在码头岸上操作吊机。22时44分许,在未确认木材是否捆绑牢固,且船上的搬运工黄小祥、陈某等人未撤离至安全区域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柄者操作吊机吊起船上的木材欲移至岸上的货车上,在吊机吊起其中一捆木材升至半空时,绳子滑动导致木材下方木条脱落,绳子打滑后使整个木材失去平衡,导致重约2吨的木材掉落至船上,落地时捆住木材的铁条崩断,木材散开后砸中搬运工黄小祥头部,后黄小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被告人谢某未落实吊装作业安全措施,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瑞安市东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赔偿死者黄小祥近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0万元。2013年3月12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杨某进行电话通知,次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月13日,被告人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陈某、姜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作业人员证,医疗诊断证明,调解协议书,事故调查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杨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杨某均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均予以适用缓刑。两辩护人提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吴雪梅提出对被告人杨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陈建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 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