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方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91年3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委托代理人叶卫国,丹凤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方某某,男,生于1977年10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峦庄镇街坊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因门牙松动尚未治愈还需要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军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阮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