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张书阳、丁文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阳,丁文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122号申请执行人张书阳,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丁文永,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书阳与被执行人丁文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彦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