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交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吴秀英与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英,李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交初字第656号原告吴秀英,1945年4月14日。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潍坊高新源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飞,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西李一村18排9号。原告吴秀英与被告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秀英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爱英负担。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吴爱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玉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