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6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任洪军与陈连喜、临泉县佰伍汽车装潢修理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洪军,陈连喜,临泉县佰伍汽车装潢修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631-1号申请执行人任洪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陈连喜,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临泉县佰伍汽车装潢修理部,注册号341221600059371,住安徽省临泉县。任洪军与陈连喜、临泉县佰伍汽车装潢修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7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临泉县佰伍汽车装潢修理部赔偿任洪军经济损失人民币57766.04元,陈连喜互负连带责任。临泉县佰伍汽车装潢修理部负担案件受理费3167元,鉴定费15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泉县佰伍汽车装潢修理部、陈连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泉县佰伍汽车装潢修理部、陈连喜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泉县佰伍汽车装潢修理部、陈连喜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连喜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