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李寿芳、王幺方、王建佳、李新峰、陈继成、李洪涛、张红丽、李敬峰与刘有清、锡林郭勒盟万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锡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李寿芳,男,汉族,59岁,住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王幺方,男,汉族,48岁,住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王建佳,男,汉族,27岁,住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李新峰,男,汉族,32岁,住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陈继成,男,汉族,37岁,住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李洪涛,男,汉族,32岁,住湖北省孝感市。申请执行人张红丽,女,汉族,29岁,住湖北省孝昌县。申请执行人李敬峰,男,汉族,26岁,住湖北省威市南区。被执行人刘有清,男,汉族,45岁,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万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杭办布特格勒街。法定代表人梁万清,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3)锡民一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给付8名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3976.00元,案件受理费380.00元(刘有清负担),执行费11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万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0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乌云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