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雨涵与张志东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涵,张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60号申请人张雨涵,女,汉族,2001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志东,男,汉族,1975年4月11日出生,现住邢台。申请执行人张雨涵与被执行人张志东抚养费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邢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现在申请人张雨涵与被执行人张志东一起生活。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