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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黄克荣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501号原告黄克荣,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负责人黄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华军,该单位理赔主管。委托代理人丁忠,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荣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霞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翠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