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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丛某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丛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5)文民一初字第19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文民一初字第193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进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