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民一初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路伦峰与戴晓娟、成红新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伦峰,戴晓娟,成红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1295号原告:路伦峰,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戴晓娟,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成红新,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伦峰与被告戴晓娟、被告成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戴晓娟、成红新价值人民币1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戴晓娟、成红新价值人民币110万元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先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 萍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