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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袁生全与王俊峰、白慧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生全,王俊峰,白慧玲,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43号原告袁生全。被告王俊峰,具体信息不详。被告白慧玲,具体信息不详。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具体信息不详。原告袁生全诉被告王俊峰、白慧玲、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生全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生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生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袁生全承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瑜 来自: